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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南京物流有限公司经销分公司
现货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储南京物流有限公司经销分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托中储经销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zcget.cn),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提供便捷的交易模式和交收形式,为会员进行钢材现货的交易、结算、交收活动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平台进行的交易、结算、交收等活动。平台的工作人员、会员、指定交收仓库及其他合作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会员”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承认并遵守本平台业务规则和有关文件,经本平台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在本平台从事交易、交收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有关会员的资格申请与注销、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另行规定。 
第五条 “交易”指会员通过互联网进入本平台,签订交易合同,进行结算和交收等业务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交易账号”指会员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的电子交易平台登录账号。 
第七条  “交易品种”指经中心认定、在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中注册登记和公布、用于交易和交收的商品。 
第八条 “交易合同”指会员通过中心的电子交易平台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可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品种、规格、材质 、交收日、交收地点、数量、重量、价款及付款方式等。 
第九条  “结算”指依据交易结果、合同和本平台中心的相关规定,中储南京物流有限公司经销分公司对会员货款、各项费用和款项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交收”指按照交易合同或买卖双方协议约定,买卖双方对约定的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行为。 
第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本平台指定的,用于会员履行在中心签订的合同,进行货物交收的仓库。
第三章 交易
第十二条 企业须成为本平台会员,方可在本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30  13:00-16:00。本平台认为必要时,可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商品应在本平台规定的交易品种范围内,须为本平台认定的现货产品。 
第十五条 买卖双方交易合同签订不可撤销、不可变更,按合同条款进行结算与交收。 
第十六条 交易报价是指在指定提货地点的现金含税价格,单位为元/吨。
第四章 结算
第十七条 会员通过中储南京物流有限公司经销分公司结算账户,根据交易规则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完成收付货款的结算。 
第十八条 会员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查询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第五章 交收
第十九条 由本平台指定交收仓库交收,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开具提货、出库或过户的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中储南京物流有限公司经销分公司保证交收商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并且该商品不存在权利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会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有关交收的具体规则,在交收规则和各交易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六章 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平台通过网站http://www.zcget.cn公布文件、公告、行情、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则、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查询自己的相关交易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会员向本平台提供的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真实性。若会员向本平台提供的信息有所隐瞒或虚假发布,造成本平台或第三方损失的,平台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平台、会员、指定交收仓库应严格保守业务中涉及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 异议与违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会员对其在本平台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发布的交易指令应为其真实意愿,如果有证据证明会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本平台有权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会员违约或违反本平台有关规定,本平台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选择采取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注销会员交易账号、取消会员资格、在有关网站、媒体上进行公告等制约措施,必要时可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约措施。违反法律的,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时,本平台有权做出推迟交易时间、提前结束交易、暂停交易等决定,以有效地防范风险。一般情况下,做出上述决定应提前公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中储南京物流有限公司经销分公司所有。本平台有权根据会员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规则制定的其它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均属本规则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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